发布日期:2016年11月05日 央广网银川11月4日消息 日前,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《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提出,对特别重大、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,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;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回应。 《通知》明确,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是: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,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,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,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,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等。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,各级行政机关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,通过舆情跟踪、抽样调查、重点走访、会商分析等方式,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、综合研判,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。 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回应责任,切实杜绝反应迟缓、被动应对等现象。对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政策、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,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。对涉及各市、县(区)的政务舆情,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”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积极回应,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,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(厅)会同同级党委宣传、网信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;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,上级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会同同级党委宣传、网信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。对涉及多个市、县(区)的政务舆情,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,相关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回应。 对主要门户网站、用户活跃论坛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,形成“全覆盖、全方位、全天候”的舆情监测体系;要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,对涉及本地区、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疑虑、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,迅速与同级党委宣传、网信、政府应急(值班)、政务公开等工作机构和相关政府网站、政府热线、政务微博等主管机构核实衔接,切实做到不漏报、不瞒报、不虚报、不迟报,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、互助共享。在舆情监测过程中,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,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,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迅速移交公安机关、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。 《通知》要求,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、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,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到舆情处置、回应的全过程。对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、及时发声,抓紧核实舆情发生的准确情况,由当地政务舆情应急处置机构通过同级新闻媒体、网络立即发布基本事实,并根据进展情况,持续发布权威信息,正确引导舆论,防止以谣传谣、以讹传讹,形成负面炒作。对特别重大、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,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;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回应。 同时,将政务舆情回应情况纳入效能考核范围,建立政务舆情回应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,定期通报政务舆情回应情况,对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;对工作消极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;对因工作重视不够、应对无方、处置不力、发生重大问题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(厅)要会同各级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。